人口调查抽样年份外,每年进行一次,调查数据在《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国人口和就业统计年鉴》上发布。
上述三类人口数据的主要统计指标均会在国家统计局数据发布库中的年度数据中公布。
答:1.非流动人口。非流动人口为国际上进行人口普查和人口调查时常用的统计口径,目前我国人口普查和人口调查均按非流动人口进行统计和汇总。判断非流动人口的时间标准为半年,空间标准为乡、镇、街道。非流动人口主要包括:
b.调查时点居住在本乡、镇、街道,户口不在本乡、镇、街道,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
常住人口是制定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评估国民经济生产能力,评价居民福利水平等的重要基础数据,适合使用的范围广泛。
2.户籍人口。指不管是否外出和外出时间长短,只要在某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登记了常住户口,则为该地区的户籍人口。户籍人口数据由公安部门统计。
3.流动人口。一般指人户分离人口中扣除市辖区内人户分离的人口。人户分离人口指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不一致且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及以上的人口。随着经济社会的加快速度进行发展,我国城乡之间、城市与城市之间人口流动的规模逐步扩大,流动人口大量增加,这一指标的重要性也日益提高。
4.总和生育率。指假设一批同时出生的妇女按照某一时期的年龄别生育率度过整个育龄期,且在育龄期内无一死亡的情况下,平均每个妇女所生的孩子数量。一般用一定时期内各年龄别妇女生育率相加计算。它是衡量生育水平最常用的指标之一。
5.出生率。一般也称粗出生率,指某一时期内的出生人口数与该时期内总人口的生存人年数之比。正常的情况下,某一年的生存人年数用该年的平均人口数或年中人口数近似表示。粗出生率会受到总人口性别结构及育龄妇女在总人口中的比重的影响。
6.死亡率。一般也称粗死亡率,指某一时期内的死亡人口数与该时期内总人口的生存人年数之比。正常的情况下,某一年的生存人年数用该年的平均人口数或年中人口数近似表示。粗死亡率会受到总人口性别、年龄结构的影响。
答:全国人口普查是指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统一的方法、统一的项目、统一的普查表和统一的标准时点,对全国人口普遍地、逐户逐人地进行的一次性调查登记。我国已经分别于1953年、1964年、1982年、1990年、2000年、2010年和2020年开展了七次人口普查。1994年,我国正式确立了国家周期性普查制度,其中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0”的年份为普查年份。
全国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在人口普查工作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成的人口普查机构,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2020年进行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普查标准时点为11月1日零时。为提高数据采集处理效能,此次普查登记采取电子化方式,普查员使用电子采集设备(PAD或智能手机)登记普查对象信息并联网实时上报,或由普查对象利用互联网自主填报,这次普查还加大了对部门行政记录和大数据的应用。
4问:《中国人口普查年鉴-2020》中“全部数据”和“长表数据”有何区别?为何长表数少一位?
答: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采用了长、短两种普查表。根据普查长表抽样工作细则,短表由全部住户填报,长表抽取了10%的户填报。普查短表包括反映人口基本状况的项目,普查长表包括所有短表项目和人口的经济活动、婚姻家庭、生育和住房等情况的项目。
《中国人口普查年鉴-2020》中“全部数据资料”是由短表数据汇总而成,是全部人口数;“长表数据资料”是10%人口抽样数。所以,长表部分的数据要少一位。《中国2010年人口普查资料》中也存在类似情况。
答:根据我们国家现行人口统计调查制度,人口抽样调查分为1%人口抽样调查和全国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1%人口抽样调查一般在两次人口普查之间,尾数逢“5”的年份进行,又称人口小普查;全国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在其他年份开展,因其样本量约占全国人口的1‰,又称1‰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人口抽样调查以人口普查数据为抽样框,采取分层、整群、概率与规模成比例的抽样方法,抽取特殊的比例的户作为样本。通过调查员入户询问被调查者的方式收集数据,获取人口出生、死亡、流动等人口基础信息,以便及时掌握最新的人口发展变动情况,满足非普查年份人口数据需求。在调查内容、调查方法、组织实施等方面,人口抽样与人口普查基本相同。
答:人口统计中的总人口通常指非流动人口,非流动人口为国际上进行人口普查和人口调查时常用的统计口径。非流动人口是指经常居住在某地区的人口。户籍人口指在户籍管理机构登记了常住户口的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加快速度进行发展,中国的城乡之间、城市与城市之间人口流动的规模逐步扩大,很多流动人员的户籍并未改变。因此,一个地区的常住人口与户籍人口数量存在差异。
答:流动人口数据通过定期开展的人口普查或人口抽样调查,以调查员入户询问、填写调查表的形式收集数据,推算流动人口。用于判断和反映流动人口的调查指标包括:户口登记地、调查时点居住地、离开户口登记地时间和离开户口登记地原因等。近年来,国家统计局加强大数据在人口统计中的应用,辅助开展流动人口测算。
8问:年鉴人口章中有1949年以来的按城乡分的城镇和乡村人口数,其划分规则是什么?
1981年及以前数据为公安户籍统计数据,1982、1990、2000、2010和2020各年数据为人口普查数据,其余年份数据为年度人口抽样调查推算数据。
2000年,国家统计局制定《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2000-2005年城乡人口数据根据《暂行规定》划分。
2006年,国家统计局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2006-2007年城乡人口数据根据修订后的《暂行规定》进行划分。
2008年,国务院批复同意国家统计局与民政部、住建部、公安部、财政部、原国土部、原农业部共同制定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国函〔2008〕60号),正式奠定了统计上划分城乡的依据和方法基础。2008以来城乡人口数据根据《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国函〔2008〕60号)划分。
答:城镇化指伴随工业化的发展,非农产业向城镇聚集,农村人口向城镇集中的过程,是世界各国工业化进程中必然经历的历史阶段。城镇化率是指一个国家(地区)城镇的常住人口占该国家(地区)总人口的比例,是衡量城镇化水平高低,反映城镇化进程的一个重要指标。
一是劳动力调查制度。该项调查制度是以住户为调查对象的抽样调查,调查范围为全国31个省(区、市)的城镇和乡村地域,样本覆盖全国2800多个县(区),调查内容有家庭信息、个人隐私信息、工作情况和无工作情况等,全国就业人数、城镇调查失业率等指标就来自此项调查。
二是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该项调查制度是以法人单位为调查对象的统计调查,包括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统计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统计两个部分,工资和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数等就来自这项调查。
1.《中国统计年鉴》“就业和工资”章,其中有“就业基本情况”、“按三次产业分就业人员数”、“分地区就业人员数”等;
2.《中国人口和就业统计年鉴》其中主要是劳动力调查反映的就业失业各类结构数据有关情况;
3.《中国劳动统计年鉴》,除了劳动力调查资料外,更为详尽地反映了劳动工资统计报表汇总得出的城镇单位范围(包括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和其他单位)的就业情况。同时,国家统计局数据发布库年度数据中也会公布上述部分指标数据。
答:“从业人员”和“就业人员”在统计上没有区别。“从业人员”主要从微观角度反映单位用工状况。“就业人员”是从宏观角度反映全社会就业状况。因此,在反映某个单位用工状况时使用“单位从业人员”指标,反映全社会就业状况时使用“就业人员”指标。
答:调查失业率是根据抽样调查方法得到的失业人口占就业人口与失业人口之和的百分比。其中,就业人口是指为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利润,在调查参考周内从事了1小时(含1小时)以上劳动的人;或由于在职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调查参考周内暂时未工作的人;或由于停工、单位不景气等原因临时未工作的人。失业人口是指当前没有工作,近期积极寻找工作,如有合适的工作能够很快开始工作的人。
答:计算工资组成是依据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详细的细节内容参见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统计法规之“统计行政法规”栏目。随着经济发展和分配形式的多样化,国家统计局随后也发布了一些补充规定,但一直遵循《工资总额组成规定》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原则。
根据该规定,工资总额是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缴纳部分,以及房费、水电费等。平均薪资是指单位从业人员在一定时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工资额,计算公式为:
答: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薪资数据每年在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发布,一般于当年5月份发布上一年度平均薪资数据。
平均薪资详细数据,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货币工资指数”“分地区分行业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薪资”等数据发布在《中国统计年鉴》《中国人口和就业统计年鉴》和《中国劳动统计年鉴》上。
国家统计局不发布月平均薪资。如果计算月平均工资或日工资、小时工资等,可按人社部2008年下发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上班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进行计算。
16问:“职工平均货币工资”“职工平均薪资”与“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薪资”是否一样?
答:在计算平均薪资指数的时候会用到“平均货币工资”与“平均实际工资”,主要是为了对指数进行区分,前者是用当年的平均薪资与上年直接进行比较计算出的增长率,而后者则是在此基础上,扣除当年城镇物价指数后的实际增长率。具体指标可在《中国统计年鉴》查看。
“职工平均薪资”和“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薪资”是两个不同的统计指标,不同之处在于统计范围不同,但工资的内涵是相同的。
在1999年国有企业实行减人增效、下岗分流政策后,职工分为在岗职工和下岗职工(离开原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下岗职工后来进入再就业中心并逐渐与原单位脱离,统计上只统计在岗职工的平均薪资。因此,职工下岗分流前,统计指标为“职工平均薪资”;职工下岗分流后,统计指标改为“在岗职工平均薪资”。
答:随着工资改革,物业费和取暖费等相关联的费用随职工个人工资发放,同时还有公车改革补贴随工资发放。按照《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公车改革补贴、物业费和取暖费均已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具体到防暑降温费,需要看地方人社部门规定的具体标准,在标准之内的,属于保险福利费用性质,不应包含在工资总额内;超出规定的相关标准的,就不属于福利性质而是报酬性质了,应该算在工资总额内。各地的具体标准请咨询当地的人社部门。
18问:“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及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是否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答:根据《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规定,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暂不做工资总额统计,其他各种性质为劳动报酬的商业性保险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属于补充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的统计口径一样,所以,单位缴纳的部分不作为工资总额统计,但是个人扣缴的部分应计入工资总额。
19问:“社保部门发放的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补助金或生育津贴等”是否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答:根据《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由社保部门发放的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补助金不计入工资总额。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领取的生育津贴或由本单位发放的产假工资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答:根据《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04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4〕48号)规定,各单位发给本单位从业人员或在岗职工的讲课费均应统计为劳动报酬或工资总额。
需要指出的是,教师领取的课酬(即讲课费)是其完成本职工作所获得的由本单位发放的劳动报酬,在本质上属于个人的计时(或绩效)工资,因此应作为工资总额统计。而1990年《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不列入工资总额统计范围的“讲课费”,是指本人由于在外单位讲课而获得的由外单位发放的报酬,或者某单位发放给不属于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讲课费等。
21问:“员工到异地工作发放的差旅补助或异地安置费等”是否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答:根据《劳动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工资总额是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单位员工到异地工作而发放的差旅补助或异地安置费等,是因异地工作而产生的费用,不纳入工资总额统计。
需要指出的是,单位按月发放并可由个人自由支配的住房补贴、电话补贴、伙食补贴等均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答: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国家统计局1号令)规定指出: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所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其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含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特殊的比例支付的工资。因此,休假期间单位发放的工资报酬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答:根据《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发放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各种股权激励、股票期权收入、入股分红等均不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答:如果您的工作单位有关于执业资格证书的补贴规定,并按照相关规定给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员工发放相应补贴,则该费用属于“津贴和补贴”中的岗位津贴,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如果单位没有发放该补贴,则不应计入工资总额。
1.全国人口普查,每十年开展一次,在尾数逢“0”年份进行,普查数据在《中国人口普查年鉴》和《中国统计年鉴》上发布。
2.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在尾数逢“5”的年份进行,调查数据在《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上发布。
3.全国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样本量约占总人口的1‰,除普查年份和1%人口调查抽样年份外,每年进行一次,调查数据在《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国人口和就业统计年鉴》上发布。
上述三类人口数据的主要统计指标均会在国家统计局数据发布库中的年度数据中公布。
答:1.非流动人口。非流动人口为国际上进行人口普查和人口调查时常用的统计口径,目前我国人口普查和人口调查均按非流动人口进行统计和汇总。判断非流动人口的时间标准为半年,空间标准为乡、镇、街道。非流动人口主要包括:
b.调查时点居住在本乡、镇、街道,户口不在本乡、镇、街道,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
常住人口是制定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评估国民经济生产能力,评价居民福利水平等的重要基础数据,适合使用的范围广泛。
2.户籍人口。指不管是否外出和外出时间长短,只要在某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登记了常住户口,则为该地区的户籍人口。户籍人口数据由公安部门统计。
3.流动人口。一般指人户分离人口中扣除市辖区内人户分离的人口。人户分离人口指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不一致且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及以上的人口。随着经济社会的加快速度进行发展,我国城乡之间、城市与城市之间人口流动的规模逐步扩大,流动人口大量增加,这一指标的重要性也日益提高。
4.总和生育率。指假设一批同时出生的妇女按照某一时期的年龄别生育率度过整个育龄期,且在育龄期内无一死亡的情况下,平均每个妇女所生的孩子数量。一般用一定时期内各年龄别妇女生育率相加计算。它是衡量生育水平最常用的指标之一。
5.出生率。一般也称粗出生率,指某一时期内的出生人口数与该时期内总人口的生存人年数之比。正常的情况下,某一年的生存人年数用该年的平均人口数或年中人口数近似表示。粗出生率会受到总人口性别结构及育龄妇女在总人口中的比重的影响。
6.死亡率。一般也称粗死亡率,指某一时期内的死亡人口数与该时期内总人口的生存人年数之比。正常的情况下,某一年的生存人年数用该年的平均人口数或年中人口数近似表示。粗死亡率会受到总人口性别、年龄结构的影响。
答:全国人口普查是指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统一的方法、统一的项目、统一的普查表和统一的标准时点,对全国人口普遍地、逐户逐人地进行的一次性调查登记。我国已经分别于1953年、1964年、1982年、1990年、2000年、2010年和2020年开展了七次人口普查。1994年,我国正式确立了国家周期性普查制度,其中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0”的年份为普查年份。
全国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在人口普查工作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成的人口普查机构,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2020年进行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普查标准时点为11月1日零时。为提高数据采集处理效能,此次普查登记采取电子化方式,普查员使用电子采集设备(PAD或智能手机)登记普查对象信息并联网实时上报,或由普查对象利用互联网自主填报,这次普查还加大了对部门行政记录和大数据的应用。
4问:《中国人口普查年鉴-2020》中“全部数据”和“长表数据”有何区别?为何长表数少一位?
答: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采用了长、短两种普查表。根据普查长表抽样工作细则,短表由全部住户填报,长表抽取了10%的户填报。普查短表包括反映人口基本状况的项目,普查长表包括所有短表项目和人口的经济活动、婚姻家庭、生育和住房等情况的项目。
《中国人口普查年鉴-2020》中“全部数据资料”是由短表数据汇总而成,是全部人口数;“长表数据资料”是10%人口抽样数。所以,长表部分的数据要少一位。《中国2010年人口普查资料》中也存在类似情况。
答:根据我们国家现行人口统计调查制度,人口抽样调查分为1%人口抽样调查和全国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1%人口抽样调查一般在两次人口普查之间,尾数逢“5”的年份进行,又称人口小普查;全国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在其他年份开展,因其样本量约占全国人口的1‰,又称1‰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人口抽样调查以人口普查数据为抽样框,采取分层、整群、概率与规模成比例的抽样方法,抽取特殊的比例的户作为样本。通过调查员入户询问被调查者的方式收集数据,获取人口出生、死亡、流动等人口基础信息,以便及时掌握最新的人口发展变动情况,满足非普查年份人口数据需求。在调查内容、调查方法、组织实施等方面,人口抽样与人口普查基本相同。
答:人口统计中的总人口通常指非流动人口,非流动人口为国际上进行人口普查和人口调查时常用的统计口径。非流动人口是指经常居住在某地区的人口。户籍人口指在户籍管理机构登记了常住户口的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加快速度进行发展,中国的城乡之间、城市与城市之间人口流动的规模逐步扩大,很多流动人员的户籍并未改变。因此,一个地区的常住人口与户籍人口数量存在差异。
答:流动人口数据通过定期开展的人口普查或人口抽样调查,以调查员入户询问、填写调查表的形式收集数据,推算流动人口。用于判断和反映流动人口的调查指标包括:户口登记地、调查时点居住地、离开户口登记地时间和离开户口登记地原因等。近年来,国家统计局加强大数据在人口统计中的应用,辅助开展流动人口测算。
8问:年鉴人口章中有1949年以来的按城乡分的城镇和乡村人口数,其划分规则是什么?
1981年及以前数据为公安户籍统计数据,1982、1990、2000、2010和2020各年数据为人口普查数据,其余年份数据为年度人口抽样调查推算数据。
2000年,国家统计局制定《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2000-2005年城乡人口数据根据《暂行规定》划分。
2006年,国家统计局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2006-2007年城乡人口数据根据修订后的《暂行规定》进行划分。
2008年,国务院批复同意国家统计局与民政部、住建部、公安部、财政部、原国土部、原农业部共同制定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国函〔2008〕60号),正式奠定了统计上划分城乡的依据和方法基础。2008以来城乡人口数据根据《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国函〔2008〕60号)划分。
答:城镇化指伴随工业化的发展,非农产业向城镇聚集,农村人口向城镇集中的过程,是世界各国工业化进程中必然经历的历史阶段。城镇化率是指一个国家(地区)城镇的常住人口占该国家(地区)总人口的比例,是衡量城镇化水平高低,反映城镇化进程的一个重要指标。
一是劳动力调查制度。该项调查制度是以住户为调查对象的抽样调查,调查范围为全国31个省(区、市)的城镇和乡村地域,样本覆盖全国2800多个县(区),调查内容有家庭信息、个人隐私信息、工作情况和无工作情况等,全国就业人数、城镇调查失业率等指标就来自此项调查。
二是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该项调查制度是以法人单位为调查对象的统计调查,包括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统计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统计两个部分,工资和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数等就来自这项调查。
1.《中国统计年鉴》“就业和工资”章,其中有“就业基本情况”、“按三次产业分就业人员数”、“分地区就业人员数”等;
2.《中国人口和就业统计年鉴》其中主要是劳动力调查反映的就业失业各类结构数据有关情况;
3.《中国劳动统计年鉴》,除了劳动力调查资料外,更为详尽地反映了劳动工资统计报表汇总得出的城镇单位范围(包括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和其他单位)的就业情况。同时,国家统计局数据发布库年度数据中也会公布上述部分指标数据。
答:“从业人员”和“就业人员”在统计上没有区别。“从业人员”主要从微观角度反映单位用工状况。“就业人员”是从宏观角度反映全社会就业状况。因此,在反映某个单位用工状况时使用“单位从业人员”指标,反映全社会就业状况时使用“就业人员”指标。
答:调查失业率是根据抽样调查方法得到的失业人口占就业人口与失业人口之和的百分比。其中,就业人口是指为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利润,在调查参考周内从事了1小时(含1小时)以上劳动的人;或由于在职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调查参考周内暂时未工作的人;或由于停工、单位不景气等原因临时未工作的人。失业人口是指当前没有工作,近期积极寻找工作,如有合适的工作能够很快开始工作的人。
答:计算工资组成是依据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详细的细节内容参见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统计法规之“统计行政法规”栏目。随着经济发展和分配形式的多样化,国家统计局随后也发布了一些补充规定,但一直遵循《工资总额组成规定》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原则。
根据该规定,工资总额是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缴纳部分,以及房费、水电费等。平均薪资是指单位从业人员在一定时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工资额,计算公式为:
答: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薪资数据每年在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发布,一般于当年5月份发布上一年度平均薪资数据。
平均薪资详细数据,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货币工资指数”“分地区分行业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薪资”等数据发布在《中国统计年鉴》《中国人口和就业统计年鉴》和《中国劳动统计年鉴》上。
国家统计局不发布月平均薪资。如果计算月平均工资或日工资、小时工资等,可按人社部2008年下发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上班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进行计算。
16问:“职工平均货币工资”“职工平均薪资”与“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薪资”是否一样?
答:在计算平均薪资指数的时候会用到“平均货币工资”与“平均实际工资”,主要是为了对指数进行区分,前者是用当年的平均薪资与上年直接进行比较计算出的增长率,而后者则是在此基础上,扣除当年城镇物价指数后的实际增长率。具体指标可在《中国统计年鉴》查看。
“职工平均薪资”和“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薪资”是两个不同的统计指标,不同之处在于统计范围不同,但工资的内涵是相同的。
在1999年国有企业实行减人增效、下岗分流政策后,职工分为在岗职工和下岗职工(离开原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下岗职工后来进入再就业中心并逐渐与原单位脱离,统计上只统计在岗职工的平均薪资。因此,职工下岗分流前,统计指标为“职工平均薪资”;职工下岗分流后,统计指标改为“在岗职工平均薪资”。
答:随着工资改革,物业费和取暖费等相关联的费用随职工个人工资发放,同时还有公车改革补贴随工资发放。按照《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公车改革补贴、物业费和取暖费均已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具体到防暑降温费,需要看地方人社部门规定的具体标准,在标准之内的,属于保险福利费用性质,不应包含在工资总额内;超出规定的相关标准的,就不属于福利性质而是报酬性质了,应该算在工资总额内。各地的具体标准请咨询当地的人社部门。
18问:“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及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是否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答:根据《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规定,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暂不做工资总额统计,其他各种性质为劳动报酬的商业性保险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属于补充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的统计口径一样,所以,单位缴纳的部分不作为工资总额统计,但是个人扣缴的部分应计入工资总额。
19问:“社保部门发放的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补助金或生育津贴等”是否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答:根据《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由社保部门发放的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补助金不计入工资总额。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领取的生育津贴或由本单位发放的产假工资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答:根据《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04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4〕48号)规定,各单位发给本单位从业人员或在岗职工的讲课费均应统计为劳动报酬或工资总额。
需要指出的是,教师领取的课酬(即讲课费)是其完成本职工作所获得的由本单位发放的劳动报酬,在本质上属于个人的计时(或绩效)工资,因此应作为工资总额统计。而1990年《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不列入工资总额统计范围的“讲课费”,是指本人由于在外单位讲课而获得的由外单位发放的报酬,或者某单位发放给不属于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讲课费等。
21问:“员工到异地工作发放的差旅补助或异地安置费等”是否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答:根据《劳动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工资总额是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单位员工到异地工作而发放的差旅补助或异地安置费等,是因异地工作而产生的费用,不纳入工资总额统计。
需要指出的是,单位按月发放并可由个人自由支配的住房补贴、电话补贴、伙食补贴等均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答: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国家统计局1号令)规定指出: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所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其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含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特殊的比例支付的工资。因此,休假期间单位发放的工资报酬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答:根据《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发放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各种股权激励、股票期权收入、入股分红等均不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答:如果您的工作单位有关于执业资格证书的补贴规定,并按照相关规定给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员工发放相应补贴,则该费用属于“津贴和补贴”中的岗位津贴,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如果单位没有发放该补贴,则不应计入工资总额。